飛車搶奪司法所解釋
“飛車搶奪”是利用行駛的車子進行搶奪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對他人財物已構成為一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今天小編將為大家介紹飛車搶奪司法所解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請繼續往下閲讀。
一、飛車搶奪司法所解釋
本文所指的“飛車搶奪”是指利用行駛的車輛進行搶奪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實施犯罪的行為人利用可以高速行駛的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針對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採取突然奪取然後快速逃離的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在現實中,飛車搶奪的行為較為普遍,但《刑法》對該類犯罪如何定性處罰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來遏制和打擊此種行為,但其在法律定性上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二、關於“飛車搶奪”的立法規定
200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2年《解釋》),其中對飛車搶奪行為進行了相關規定。2002年《解釋》第2條第1款把一般的飛車搶奪行為按照搶奪罪論處,只是特別説明應該作為搶奪罪的從重處罰情節。還特別關注了某些特殊情形:例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的,就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情形。
總的來説,從2002年《解釋》的規定上看,飛車搶奪行為大量導致的被害人人身傷害的情況引起了立法者足夠的重視。但2002年《解釋》的出台,有關飛車搶奪司法解釋的規定招致了包括理論界及司法工作者諸多的質疑。
2005年7月《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2005年《意見》)第11條明確了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的三種情形。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2013年《解釋》)第6條吸收了2005年《意見》規定的應當以搶劫罪論處的三種情形,並對相關文字表述做出修改。可以説,2005年《意見》的第11條與2013年《解釋》的第2條第4項、第6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一般情況下,飛車搶奪應當作為從嚴懲處的情形,特殊情況下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此外,2013年《解釋》第7條明確廢止了2002年《解釋》。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對關飛車搶奪的刑事法律規定是從“量刑從重”演變到“定性從重”,對於懲治此類犯罪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了解飛車搶奪司法所解釋的同時也提醒自身要增強法律意識,保護好自己。如果你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都可以登錄本站網站,我們專業的律師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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