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偽劣產品罪怎麼判
假冒偽類產品曾經幾年在我國市場中非常的常見,近幾年因為我國關於此類的法律越來越規範,有力的打擊了那些違法犯罪的人,尤其是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公司或者管理層。並且那些生產假冒偽類產品的人都受到了我國法律的定罪。那麼在我國假冒偽劣產品罪怎麼判呢?
一、假冒偽劣產品罪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
1、客體方面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藥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等產品,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粧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關於偽劣產品的界定標準,在產品質量法規中有規定。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可具體分為以下四種行為:(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雜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為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認證標誌進行生產或者銷售這類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這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為。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上述四種行為屬選擇行為,即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節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上所要求的內容。
3、主體要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製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至於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假冒偽劣產品罪是嚴格按照我國的法律來判定的。因為這種行為嚴重的危害着我國公民們的身體健康。有可能因為吃了假冒偽劣的食品就導致食物中毒。所以我國法律機構對此一直很重視。並且不僅僅限於事物,一切假冒偽劣的產品危害着人們的生活,那麼就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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