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怎麼認定情節嚴重與否?
一、嫖娼怎麼認定情節嚴重與否?
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娼的,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一種腐朽、醜惡的社會現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並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對象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於牟利的目的。但因為刑法沒有將牟利的目的規定為主觀要件,故不管出於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是故意的,即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賣淫嫖娼敗壞社會風氣,觸犯法律法規,對於嫖娼未成年人,或者存在多次嫖娼處罰記錄,帶着性病嫖娼的,屬於情節惡劣的範圍。在對嫖娼的處罰上,一般都是按照治安管理法,而賣淫不僅僅構成違法,嚴重者會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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