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們現在生活的時代是處於網絡信息的時代,網絡信息的信息儲量和傳輸量都是巨大的,監管起來肯定是非常困難的。現在網絡上還有一些不好的現象,有網絡賭博。我們大家都知道賭博是違法的,那麼網絡賭博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賭博罪”的認定:
1,行為人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有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情況行為。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二,“聚眾賭博”的認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開設賭場”的認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的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 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0]40號。
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一)設置賭博機10台以上的;
(二)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關於共犯的認定
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二)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
(三)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四)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四,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 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0]40號。
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六倍以上的;
(二)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台以上的;
(三)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網絡賭博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我們國家規定的非常明確,賭博罪其實在我們國家的處罰中是非常大的,對於賭博並不是所有的都是一樣的處罰的,是有着不同的標準的。對於賭博的金額,賭博的人數都是有着不同的量刑標準的。所以説我們一定要遠離賭博。
-
工廠集資合法嗎
看具體情況定。如果集資是通過正規渠道就合法。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
-
什麼是幫信罪?
信息網絡可以做的事情是非常多的,信息網絡發明以來,已經大大改變了人類的工作和生活習慣。現代人類的工作和生活基本上離不開網絡,而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那麼幫信罪是怎樣的?現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幫信罪是什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
-
未成年人偷家中錢,犯法嗎?
我們都知道,偷盜他人財物的行為,會構成盜竊罪,是犯法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偷了家中的錢,這種行為又該如何認定,也是犯法的嗎?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做了講解,供你閲讀。一、未成年人偷家中錢,犯法嗎?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
-
在我國關於非法集資代辦員怎麼辦
為了能夠讓我國的市場經濟保持當前持續健康的發展狀態,所以經一系列調控措施的出台以後有部分行業的資金是屬於比較吃緊的狀態。但是,相應資金鍊的斷裂也不應該成為企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正當藉口的。其中,大多數非法集資案件當中都有代辦員,對人們所關注的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