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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正犯是什麼意思

貪污罪正犯是什麼意思

任何刑事犯罪都有主體要件,貪污罪也不例外,很多人都認為貪污罪正犯就是犯貪污罪的主體,其實並不是這個意思,那麼貪污罪正犯是什麼意思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貪污罪正犯是什麼意思,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貪污罪正犯是什麼意思

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並不是説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正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主犯不一定是正犯。正犯可以是間接正犯,也可以是直接正犯,根據其主觀故意不同來確定。正犯可以是間接正犯,也可以是直接正犯,根據其主觀故意不同來確定。

所以,貪污罪正犯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及其授權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以違法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實際行為人,這個行為人有可能不是主犯,如某領導在視察下級的時候,發現有一公共物品特別喜歡,領導就就給下級表達了這個意思,下級就以其他理由佔有這一物品送給了該領導。其中下級就是貪污罪正犯,領導才是主犯。所以要注意區分。

二、貪污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幹元。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污情節。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污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污罪。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二看行為人貪污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三看行為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四看行為人貪污的手段;五看貪污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二)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

(三)共同貪污犯罪的認定

所謂共同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貪污犯罪行為。它有以下特點:一是貪污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三是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繫,互為條件;五是共同貪污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貪污罪的主體有特殊性,所以,要注意區分本罪與其他罪的區別。貪污行為的出現,是國家職能部門的蛀蟲,有損政府公信力的行為,所以,國家應嚴厲打擊貪污犯罪行為。如有疑問,請登錄本站平台諮詢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必要的。

標籤:正犯 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