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詐賭撲克牌算證據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詐賭撲克牌算證據嗎?
根據法律規定詐賭撲克牌算證據,這個是屬於物證形式。如果是刑事案件,沒有證據不可能立案。如果是民事案件,一般的案件只要複合立案的基本條件就可以立案,至於你有沒有證據,證據的證明力等問題是立案後業務庭的法官進行審查,從而判決是否支持訴訟請求。有些法院的立案庭對訴前審查搞的特別嚴,如果沒有證據也可能不會立案。
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並處。”抽頭達五千構成賭博罪,司法解釋明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二、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頒佈,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證據中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詐賭沒證據的話去警察局也是無法立案的,因此被他人詐賭的當下就應該要懂得去收集詐賭的相關證據,避免給自己帶來各種各樣的麻煩。
在我們國家如果觸犯到刑事犯罪的話,必須要進行一些處理,比如説向有關部門來進行報案,但報案的時候必須要去提供一點線索證據,這樣的話是方便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來處理案件,比如説如果對於賭博罪的話,那麼撲克牌是可以作為證據來進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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