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罪行輕微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一、販毒罪行輕微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在一些情節和情形下,販毒特別是涉及醫療領域行業內的販毒行為是被判定為罪行輕微不起訴的,具體比如以下情形:
1、行為定性存疑;
2、購毒自吸或截留少量毒品自吸行為均非販賣;
3、購毒後共同吸食毒品而非共同販賣行為;
4、未“實際持有”毒品自然無法販賣毒品;
5、無獲利不販賣;
6、不明知不販賣;
7、被追訴人不適格,系徹徹底底的無辜者、案外人,系客觀上矇騙、主觀上不明知的被利用者或單純的陪伴者;
8、“埋地雷”型人貨分離,難以判斷被追訴人與涉案毒品存在關聯性。
二、涉及毒品的案件認定有罪與無罪的情形分別有哪些?
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毒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但若出於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出於醫療目的販賣管制類精麻藥物”行為的定性,即不以涉毒罪名定罪處罰。
管制藥品在醫療渠道流通,它們就是“藥品”;管制藥品在毒品渠道里流通,用於走私、販賣或者吸食,它們就是“毒品”。
依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彰顯司法的法律、社會效果”相統一,綜合考量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免於刑事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
同時,針對一些涉及毒品的藥品“少部分患者需要,大量非必要患者亦在使用”的現象,國家有關部門或應考慮,如何打通正規渠道,令真正有需要的患者可以通過正規、合法渠道獲取藥物。
通常毒品領域內的犯罪與販毒集團非法牟利等非法情節有關,對於一些被用於治病的藥品被定義為毒品的現象由於現階段法律和醫藥領域沒有完全匹配的鏈接,還存在監管的漏洞和容忍力度的短板,隨着法律、醫藥和市場的不斷完善與聯繫加強縱深發展,這種對毒品犯罪的定性會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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