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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過了追訴期就是無罪嗎?

職務侵佔過了追訴期就是無罪嗎?

一、職務侵佔過了追訴期就是無罪嗎?

過了追訴期並不屬於無罪,而是公訴機關不再追究。一般過了追訴時效的,就喪失了追訴權,但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依然可以進行審判。因此對於追訴期的適用,應該根據是否進行立案和受理來進行確定,保障刑事訴訟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即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三、職務侵佔罪如何防範

職務侵佔犯罪的產生和發展與公司、企業的整體管理、運作密切相關,公司、企業只有加強自身內部的規範和管理,採取各種措施約束和控制員工的行為,並把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種經驗活動中,才能從根本上防範此類犯罪的發生,減少經濟損失。針對上述原因,公司、企業在防範單位內部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侵佔挪用資金的犯罪時,應着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嚴把用人關。在用人上,除了考慮業務能力外,還必須考慮員工的思想品德,特別是經手財務的員工,在上崗前進行嚴格的業務、法律、職業道德素質的培訓,上崗後,再實行監督考察回訪,並建立起人事管理檔案。

(二)加強對公司、企業員工的教育。把員工素質教育當成一門工作、一項任務來抓。針對社會上的各種不良風氣,經常性地對員工進行世界觀、人生觀和法制觀等方面的教育,培養其良好的執業道德觀念,全面加強員工隊伍建設。

(三)完善公司、企業的管理制度,使公司、企業的管理形成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杜絕個別領導以言代策的現象。同事開設舉報信箱,讓公司、企業的員工參與監督,讓公司、企業的管理人在無形中收到束縛,增強其遵紀守法的自覺程度,防範於未然。

職業侵佔罪存在一定的訴訟時效,如果過了訴訟時效不能進行追訴,但是已經立案的案件除外,防範職務侵佔的措施包括充分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利益,嚴控企業管理的同時,切實關注員工利益,建立嚴格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公司、企業員工的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