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有什麼區別?
一、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有什麼區別?
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的區別具體如下:
1、首先兩者在定義上是有區別的。犯罪團伙是指兩個以上成員之間,基於共同的犯罪意圖和目標,以共同的需要、興趣、價值觀念等心理因素作為精神紐帶,糾合在一起,多次共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比較鬆散的非正式羣體。
而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實施一次或多次犯罪,經事前通謀而建立的具有穩固組織性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也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2、其次兩者的特徵也是有區別的。
犯罪團伙的組織結構較為鬆散,沒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團伙頭目自發產生,團伙成員在犯罪活動中沒有明確的分工或分工比較簡單、不固定,團伙成員不固定。
犯罪集團具有一定的組織性,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犯罪活動,犯罪集團是為實施一種或多種犯罪而組建,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組織紀律比較嚴密,一般有實施多次犯罪的計劃,有些甚至以犯罪為常業。
二、怎麼認定犯罪集團中的主犯?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範圍。
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2、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雖然犯罪集團與犯罪團伙的犯罪參與者都一般不低於二人,相較於個人犯罪,造成的危害會大一些,但實際上,二者是存在差異的。當然,此種差異對於普通的公民個人無需關注,只要發現他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就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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