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累犯的處罰一般是怎樣的
累犯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對累犯從嚴懲處,是當今世界各國重要的刑罰裁量制度之一。一般而言累犯者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罰會比一般的犯罪要重,那我國法律規定對累犯的處罰一般是怎樣的呢?在實際案件中,被認定為累犯之後,判刑的時候還可以適用緩刑嗎?針對以上問題,下文為您解答。
一、對累犯的處罰一般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二)特殊累犯
1、罪名限制: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2、時間無限制:這是不同於一般累犯的很重要的地方。
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後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
累犯量刑:
1、對於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2、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3、累犯不得假釋。
二、累犯可以適用緩刑嗎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二)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
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這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三)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由此可見,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我們應該知道的是,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後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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