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認定是什麼意思?
一、自首的認定是什麼意思?
根據刑法規定,關於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實務中,考慮犯罪分子因形跡可疑或犯數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機關偵查發現,為鼓勵其積極認罪、悔罪和節約司法資源,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二、自首情節認定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1、符合法定要件
根據刑法規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項要件。
關於“自動投案”的規定,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此外,對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2、自首行為的主客觀一致
司法實務中,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必須查明其主觀上是否有認罪、悔罪的態度,客觀上是否能表現除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以及供述時能否誠懇地配合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觀上具有主動投案,積極配合偵查,對其犯罪事實能供認不諱即可,對其基於何種動機實施自首行為則可不必深究。
3、作為量刑情節的必要性審查
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的事實系審判機關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選擇性依據。換言之,儘管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節,但綜觀其主觀惡性、危害結果的社會影響,法院仍可不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否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此屬自首事實作為量刑情節的必要性審查。
最後,自首的認定是刑法中的一項,從自首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對法律還是有了解的,還是畏懼法律的威嚴的。在犯罪嫌疑人自首後,司法機關應當依職權對自首情節予以認定,並且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處罰時應當酌情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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