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什麼叫做限制減刑?
一、《刑法》中什麼叫做限制減刑?
所謂“限制減刑”是指:對於重大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處死緩,若後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需要注意:限制減刑不是説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限制減刑的對象是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等八種暴力型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限制減刑與減刑一樣嗎?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條的規定,限制減刑是指對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以及其他嚴重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罰時,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情節等,可以對緩期執行期滿後的刑罰種類變更或者減刑幅度進行一定限制的刑罰制度。那麼限制減刑與減刑制度之間是何種關係?限制減刑不同於原有的減刑制度,主要區分要點如下:
1、適用的範圍明顯不同。限制減刑僅適用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適用罪名範圍較狹窄。減刑制度適用的範圍沒有罪名的限制,適用於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2、所處的刑事訴訟階段不同。限制減刑是法院在對被告人裁量刑罰的同時,對未來被告人刑罰變更進行限制的預先裁判,屬於一審判決活動的組成部分。減刑制度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根據罪犯人身危險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對其原判刑罰種類進行變更或者刑罰減輕,屬於刑罰執行過程中的刑罰變更程序。
3、所依據的事實基礎不同。限制減刑是人民法院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經過法庭審理,已經查證屬實的犯罪事實所進行的裁量。減刑所依據的事實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情形,這些情形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降低,人身危險性減弱,因此,對其刑罰進行減刑調整,其所據以減刑的事實依據已經相對脱離了原判事實。
4、裁量的法院不同。限制減刑是由原審判法院裁量刑罰時依法作出。而根據罪犯所判處的刑罰不同,減刑裁量的法院則不相同。
5、適用的刑罰種類差別很大。限制減刑僅僅涉及死刑中的死緩,不涉及其他主刑刑罰種類,更不包括附加刑。減刑制度適用刑罰的範圍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理論上還包括附加刑的減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限制減刑與減刑是屬於不同的減刑情形,對於限制減刑對於在減刑的時間上都是有限制性的,這都是針對於比較重大的案件;對於判刑有期徒刑的,一般在減刑時不能少於原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對於無期徒刑者,在減刑時不能少於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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