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被判有期徒刑是多少年?

被判有期徒刑是多少年?

刑事處罰當中比較常見的處罰就是有期徒刑了,很明顯這是一種主要由監獄執行,並且有期限限制的刑事處罰。那麼你是否知道有期徒刑是多少年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這方面的知識,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吧。

一、被判有期徒刑是多少年?

三種情況:

1、有期徒刑最低六個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年;

2、數罪併罰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過十五年,但不得超過二十年;

3、由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過二十年。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監獄執行刑罰,凡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應當參加勞動,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強迫接受勞動改造。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為三種:

1、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二、相關法條規定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裏説的“判決執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通知書,連同判決書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達至少年犯管教所執行之日。)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在刑法分則的法定刑中,凡是規定幾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沒有指明上限的,而這個上限就是15年,凡是規定幾年以下的,沒有指出下限的,這個下限就是6個月。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要是有特殊情況的話,則最長可以達到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向本站的在線律師進行諮詢,聽聽專業律師的意見能夠更好的解決你的疑惑。

標籤:被判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