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還能再起訴嗎?
一、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還能再起訴嗎?
1、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再起訴,但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除外,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原告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民事案件受理條件有哪些?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含義是指與起訴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直接有利害關係,或者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利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
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的爭議。但是需明確的一點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而不論所列的被告是否適格,也就是説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在立案階段,法院不進行審理和查明,因此,並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付什麼、反對什麼、確認什麼等應清楚、明白,不能模稜兩可。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支持該訴訟請求的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也就是説,應當屬於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另外,接收訴狀的法院必須對該案有管轄權才能正式受理該案件。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再起訴,但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除外。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不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此時我們一定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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