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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詐騙罪怎麼分主犯從犯

對於詐騙罪怎麼分主犯從犯

一、對於詐騙罪怎麼分主犯從犯?

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謀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詐騙案件中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檢察院對詐騙罪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四、檢察院對詐騙罪審查起訴的流程有哪些?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

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團伙詐騙案是必須要區分主犯和從犯的,因為主犯和從犯要面臨的刑事處罰是完全不一樣的,對於從犯來講,儘管在詐騙案件中起到的作用較小,但只要參與了詐騙行為,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不是所有的從犯都有被免除處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