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輕傷是判刑還是拘役或管制
一、故意傷害致輕傷是判刑還是拘役或管制?
故意傷害致輕傷的判刑標準不一定是拘役或管制,也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有哪些?
1、刑期不同。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2、處罰方式不同。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執行者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執行,改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行。
三、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判刑標準是需要根據詳細的案情才能準確分析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對孕婦、未成年人等弱勢羣體實施傷害的,案件發生以後逃跑,被羈押以後拒不認罪悔罪的,有諸如此類的情節,都會在量刑範圍內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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