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沒批捕該怎麼處理?
一、刑事拘留37天沒批捕該怎麼處理?
刑事拘留37天沒批捕需要釋放該民事主體,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但不一定到37天就自動放人,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有疑問可以向辦案機關諮詢。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逮捕和批捕區別是什麼?
最明顯的區別就是隻有批捕才能逮捕,批捕是逮捕的前提,沒有批准的逮捕都是非法的。具體來説:
1、執行的主體不同:執行逮捕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批捕的主體是檢察機關,也就是説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利作出相應的決定和批准。
2、執行的時機不同:逮捕是在案件審查之前或者訴訟開始之前;批捕是在對案件進行偵查並結束之後。
3、二者的手段不同:逮捕是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批捕是批准逮捕。
4、批捕一般指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權限,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5、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刑事拘留之後按照具體的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批捕,如果超過三十七天還沒有批捕一般需要釋放,批捕和逮捕是不同的,兩者的執行的主體不同,執行的時機不同,手段不同,批捕一般指批准逮捕,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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