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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批捕可以撤案嗎?

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批捕可以撤案嗎?

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批捕可以撤案嗎?

犯罪嫌疑人沒批捕之前是不能撤案的。公安機關對退偵撤案的案件可以在補充證據之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並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或者説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的過程當中又發現了新的同案犯或新的罪行,也可以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交到檢察院審查的。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公安機關發現原先的偵查有錯誤的,會直接撤案的。

二、公安機關對退偵撤案的案件怎麼處理?

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於證據不足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補充證據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説明。補充偵查後即使證據依然不夠充分,公安機關也不能自行處理,只能移送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審查。這時,偵查羈押期限和審查起訴期限存在重新計算的問題,但公安機關不能撤銷原案件。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符合相關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檢察院。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才能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對於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決定,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監督,防止公安機關以罰代刑或者對證據不足案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我國對案件的審理的過程中,在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批捕之前都是不能將案件進行撤銷處理的,應當是直到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的時候才能夠將案件進行結案的處理,否則任何機構都不能對於沒有破獲的案件擅自的進行撤案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