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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受賄數額較大的解釋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數額較大的解釋

我國歷來對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打擊力度比較大,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對受賄現象零容忍。刑法修正案九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受賄的金額及相關規定有了不同程度的修改,量刑標準也隨之修改了。那麼關於刑法修正案九受賄數額較大的解釋是什麼呢?處分規定又是什麼呢?


一、刑法修正案九受賄數額較大的解釋

(刑法第385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明確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後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於無期徒刑與死刑是兩個不同刑種,《解釋》明確了兩者在適用上的標準: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而對於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它的設定有效填補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緩兩者在實際執行中的空擋,同時也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很好體現。

由此可見,刑法修正案九受賄數額較大指的是三萬元,但是,根據法律並不是説,低於三萬元這個金額就不是犯罪了。貪污的數額只是判罪量刑的一個標準,具體的量刑還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同時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了終身監禁適用於貪污罪,這有利於打擊職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