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能推翻嗎,有什麼法律規定
我們經常在訴訟中聽到“司法鑑定”這個詞,司法鑑定對於一個案件的審理事關重要,那麼對於中案件中起這麼大作用大司法鑑定假如有問題或者不實,能推翻嗎?本站在下文中對“司法鑑定能推翻嗎”這個問題進行了相關介紹,請您往下閲讀。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有四個法條,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五十九條。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應當對這四個法條進行“細嚼”後,才能找出鑑定所存在的問題,也才能説服法官不採信不真實的鑑定結論。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對這一條重點是審查第3項“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從該法條表明,第一,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單方委託鑑定;第二,一方當事人對對另一方單方委託作出的鑑定結論提出重新鑑定,應當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是證據(證明違背證據的“三性”),其二是足以反駁。只有具備了這兩個條件,法院才可以准許重新鑑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
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1、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2、委託鑑定的材料;
3、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5、明確的鑑定結論;
6、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説明;
7、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
“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鑑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我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都堅持要求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我認為,作為代理人應當堅持這一點!只有鑑定人出庭在法庭上你才可以對他的回答或不回答“窮追不捨”的追問下去,使鑑定人無藏身之處。只有通過在法庭上的不斷追問,才能使鑑定中存在的問題暴露在法官面前。還有,代理人應對法官以書面形式表明,對司法鑑定人的書面回答應堅持不予接受。
由此可見,司法鑑定作為證據之一,在罪案的破獲中起到很大的作用,這是無可否認的。然而對於不真實、不充分、不全面、不符合邏輯推理等等情況的司法鑑定,或者鑑定機構、鑑定程序以及鑑定結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可以推翻司法鑑定。當然推翻司法鑑定的前提是要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其缺陷,以便重新鑑定或者判定其無效。綜上就是本站對“司法鑑定能推翻嗎”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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