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詐騙後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嗎?
一、我國詐騙後不跑就只是經濟糾紛嗎?
我國詐騙後不跑也不能算是經濟糾紛,此時犯罪行為人的行為也構成了詐騙罪。詐騙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詐的手段騙取或利用受害人的無知而騙取其財物而經濟糾紛則是雙方發生經濟方面的糾紛,是一種法律上的民事行為糾紛雙方的核心差異是主觀目的與客觀手段:詐騙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而經濟糾紛不是;客觀手段中,詐騙採取的是欺騙或隱藏事實的手段,而經濟糾紛是正當行為一般來説,兩者比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錢不還的問題借了錢,債務人打了欠條,然後沒錢還,如何界定是經濟糾紛還是詐騙,真的很難説。但按照目前我國刑法疑罪從無原則,在無法區分詐騙還是經濟糾紛且沒有證據證明詐騙時,應當以經濟糾紛來定論。
二、經濟糾紛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詐騙罪主要看行為人採取欺詐行為的目的是否以欺詐他人錢財為目的,並且要考慮到詐騙行為與合同未實際履行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兩者有實質性的區別。詐騙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欺詐的手段騙取或利用受害人的無知而騙取其財物而經濟糾紛則是雙方發生經濟方面的糾紛,是一種法律上的民事行為糾紛雙方的核心差異是:詐騙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而經濟糾紛主觀上並不是想詐騙;客觀手段中,詐騙採取的是欺騙或隱藏事實的手段,而經濟糾紛是正當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經濟犯罪的類型也越來越多,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遇到詐騙等犯罪的時候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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