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法律怎麼規定的
緩刑的規定
(一)適用條件:
1、對象: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1)犯罪較輕;
(2)有悔改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必須緩刑的對象:滿足上述條件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4、禁止性條件: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
需要注意的問題:
(1)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緩刑不是獨立刑種。
(二)考驗期限與考驗的內容
1、期限: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於2個月。即:原判刑期≤考驗期限≤1年(但同時不少於2個月)。
(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於1年。即:原判刑期≤考驗期限≤5年(但同時不少於1年)。
2、起算:
(1)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注意:原則上主刑均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但緩刑一開始並不存在執行的問題,所以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考驗期)。
(2)不存在折抵的問題。(理由:先行羈押期限也是人民法院考慮行為人是否有悔罪表現從而適用緩刑;判決確定後應當重新計算考驗期進行考查,如果先行羈押的可以折抵,對行為人的考察就變得沒有意義了,尤其是先行羈押時間過長的)。
3、考察的機關:社區矯正機關。
4、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的法律後果
1、成功的緩刑。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在執行。
注意:僅限於主刑,緩刑犯如果還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必須執行。
2、失敗的緩刑——撤銷緩刑,原判刑罰仍須執行。原因,在緩刑考驗期內:
(1)犯新罪。
(2)發現漏罪。
(3)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4)違反緩刑犯遵守事項,行為情節嚴重的。
(5)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制令,情節嚴重的。
即,這5項必須是在考驗期內,才可以撤銷緩刑。緩刑撤銷後,原先經過的考驗期限也不能折抵。“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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