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的方式是什麼?
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的方式是什麼?
行為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有:處以相關當事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或者吊銷相關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處罰。依照涉案的情節嚴重程度以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主要涉及到社會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具備社會治安秩序管理、户籍管理、治安防範工作、治安案件查處等實際工作能力。
分別處罰,是指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根據他們的違法情節,明確應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對起主要作用的組織者、策劃者和起次要作用、輔助作用的行為人應當區別對待,分別處罰。
起主要作用,是指組織、策劃、領導、指揮的人,按照他所參與的全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罰。起次要作用的行為人,應當比照處罰最輕的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是指以勸説、煽動的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脅迫,是指用威逼、強制的手段,迫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誘騙,是指用引誘、欺騙的方法,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三種行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即可處罰,即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二、構成行為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首先,從主體的數量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成立該案的必要條件。其次,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全是達到相關規定的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的行為人,而如果都是無責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和無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客觀要件
從客觀要件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必須都具有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有客觀的事實。
1、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行為違反的是治安管理。
2、不論各行為人是以作為還是不作為的方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它們之間必須是互相為條件,互有聯繫,共同形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是成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可或缺的組成成分。
3、若是個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需要存在危害結果才行,則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與要求的危害結果有法律的因果關係。
3、主觀要件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條例中的規定和以法律為準繩的理念,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主觀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的混合。
我國對於哪些行為和情況構成行為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當事人我國相關部門有對其進行處罰的權利。視涉案情節的不同和造成後果的結果是不同的,但是當事人需要對國家相關部門的處罰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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