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多長時間執行?
一、訴前財產保全多長時間執行?
1、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對於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裁定,並立即執行,而對於訴訟財產保全,只有情況緊急的,法院才必須在48小時內裁定。 除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的條件外,申請執行保全的財產須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生效後。
3、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4、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二、《民事訴訟法》先予執行的相關規定
1、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2、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3、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對於追索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的案件,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情況緊急的案件可以裁定先予執行,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當事人權利關係明確,被申請人有執行能力,當事人對先予執行不服的,可以申請一次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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