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保全時限是多少
民事訴訟法保全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如果你們公司提供了擔保就可以申請解除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9條適用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1、如果是訴前保全,法院審查的時間為48小時,確認採取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請人必須在15日內提起訴訟,否則將解除保全措施。如果是訴訟時提起的,法院不受審查期限限制。
2、車子是別人的這一點不影響訴訟保全。
3、如果車子最終拍賣的,不受車輛抵押的影響,不過你的受償順序要靠後了。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民事訴訟法中對於財產保全的時限分為存款以及其他不動產,對於當事人的現金存款等方面的時效是在六個月內,動產的扣押期限是一年內,而不動產等其他財產權的凍結期限是在兩年的時間內。那麼在這期間,當事人可以想辦法將自己財產進行變賣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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