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統一標準是什麼
一、訴訟費用統一標準是什麼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徵收標準和辦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將案件分為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知識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四種不同性質的案件交納辦法有所差別。
(一)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準
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財產權益爭議案件徵收的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具體繳納費用可以在網上搜索訴訟費計算器進行計算。
(二)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只涉及人身關係或人身非財產關係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通常是按件交納的。在非財產案件中涉及財產爭議的,按不同的情況分別收取。
二、訴訟費減免緩交規定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撫卹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司法救助,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1、當事人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的,如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榮軍休養單位、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
2、當事人是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
3、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4、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進行司法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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