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管轄權轉移新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管轄權轉移新規定主要是把轉移分為兩種情況,其中一種就是在等級比較低的法院審理時的案件會因為情況複雜額人不得以將案子轉移到更高一級的法院來處理,另一種就是案件在交給上級的法院審查的時候認為可以下派給下面的法院進行審理的。具體規定過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管轄權轉移的情形有兩種:
(一)向上轉移
向上轉移,是指管轄權從下級法院轉至上級法院。向上轉移有兩種情況:一是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由自己審理更為合適時,有權決定把案件調上來自己審理;二是下級法院認為自己管轄的一審案件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時,報請上級法院審理。在第一種情況下,上級法院作出決定後管轄權即發生轉移;在第二種情況下,必須經過上級法院同意後管轄權才能發生轉移。法律 教育 網
(二)向下轉移
向下轉移,是指上級法院將自己管轄的一審案件交給下級法院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上級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將本院的第一審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法院批准。《級別管轄異議規定》第5條規定,對於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雖然都屬裁定管轄,但具有本質上的區別。具體而言,它們之間的不同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性質不同。管轄權轉移是案件的管轄權發生了移位,而移送管轄移送的僅僅是案件而非管轄權。第二是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微調,是為了使級別管轄有一定的柔性,以更好地適應複雜的案件情況。移送管轄是為了糾正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的錯誤,尤其是在地域管轄上的錯誤,使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得到正確執行。第三是程序不同。管轄權轉移包括因上級法院的單方決定而轉移和因下級法院報請與上級法院同意雙方行為而轉移兩種情形。移送管轄則僅表現為單方行為,移送法院作出移送裁定,無須經過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原告在向某個法院書面的形式表達出自己想要向被告索要的權益時首先就要搞清楚自己訴諸的法院是不是正確的,如果原告對這方面不是很瞭解也可以請求法院幫助自己將案子轉移到適當的其他法院來管理,只有在出現了管理的分歧時才需要更高級的法院來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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