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多久發傳票,有哪些送達方式?
一、送達時間
1、民事訴訟可以適用多種程序審理,審理的期限各有不同。其中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
2、對於民事案件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法院一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確定舉證期限是15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舉證期限是6個月,所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開庭時間一般確定在1個月左右,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開庭時間確定在1個半月左右。如果被告下落不明,開庭時間以公告的時間確定,大概在立案後3個月左右。
3、確定上述開庭時間,是因為案件審結時間是固定的,判決之前還必須合議、院長簽發,重大疑難的還要向審判委員會彙報,再加上撰寫判決書,打印,送達,必須留有大概1個月的時間。
二、送達途徑
法院傳票送達方式有公告送達,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留置送達等等。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也就是説,如果確實無法送達,則法院會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則會開庭,如果你不到則會缺席審判,一樣會作出判決的。
三、不到庭後果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所以不到,等於你放棄了申訴、舉證、辯護的權利。基本輸官司了。
以上便是與傳票相關的一些內容,民事訴訟多久發傳票,有哪些送達方式,收到傳票後不到庭又會有哪些後果等等不管是哪一個問題出現偏差都會引起整個訴訟程序出現問題。當然對於傳票現在也已經較為常見了,大家對於傳票的送達方式也有一定的印象了,有些是需要本人簽收的,有些是放在親屬家的,還有一種特別是情況就是通過電話通知的,但是這個情況是非常少見的。如果對傳票還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可以諮詢相關的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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