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聽證的必要性是什麼?
一、管轄權異議聽證有何必要?
經法院書面審查,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不好確定的,或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爭議較大的,當事人要求質證的,受訴法院應採取聽證的方式審查(準開庭模式)。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相互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確定管轄權的證據也是程序方面的證據,只有讓當事人充分發表辯論意見,證據才能明辯真偽,才能得到程序的公正,乃至實體的公正,所以管轄權聽證非常必要。受訴法院可在收到管轄權異議後7日內組織當事人聽證,由當事人就管轄權異議的主張提交證據並相互質證、辯論。聽證法官根據聽證情況在8日內作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二、哪些案件的管轄權異議必須經過聽證程序?
1、管轄權異議人對相對方賴以確定管轄權的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案件。例如約定管轄案件,管轄權異議人提出該管轄約定是當事人偽造的;以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確定的管轄,相對方提出對方當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虛假的等,對於這類管轄糾紛只有經過聽證程序,才能確定該證據的真偽,從而確定管轄。
2、管轄權異議人對相對方賴以確定管轄權的證據的效力提出異議的案件。例如有仲裁協議的管轄,當事人提出該仲裁協議是無效的,對該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相互舉證、質證,經過聽證程序,如果仲裁協議有效,則告知當事人到相關機構仲裁,如果仲裁協議無效,則法院要根據管轄的規定作出相應裁定。
3、賴以確定管轄權的證據,雙方均認可,但有不同解讀的案件,例如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在哪兒有爭執,這類案件只有經過聽證,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甲地還是乙地,從而確定管轄。
4、雙方當事人均要求聽證的案件。雙方當事人要求聽證,受訴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組織雙方當事人聽證。總之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方法,只能以書面審查為主,聽證審查為輔,應視具體案件而定,不能一概而論,程序和實體的審查不能偏廢,即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質量。
綜上所述,當法院無法自行確定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時,有必要組織當事人進行管轄權異議聽證。這樣做的好處就是讓法院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可以客觀公正的出具管轄權異議裁決書。對於雙方來説,也有助於其收集證據,以便在今後庭審中使用。因此聽證會還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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