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一、夫妻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
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婚前所訂立的婚前個人財產協議書產生糾紛時,雙方可以先在平等協商,資源一致的基礎上達成新的處理協議。
2、調解。
當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可以在雙方均同意的基礎上將該婚前財產協議的糾紛提交具有調解職能的機構進行調解。
3、訴訟。
當上述兩種方法均不能解決雙方的糾紛時,可以選擇以該協議訂立的內容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二、從哪些方面理解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1、時間效力
夫妻財產關係派生夫妻人身關係,當事人具有婚姻關係是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的前提條件,即使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在婚姻締結之前就已成立,生效的時間卻在締結婚姻之後。
2、優先效力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就其適用來看,約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效力。
3、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的約定,是當事人意思的合意,夫妻財產的約定對內效力及於夫妻雙方。
4、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效力即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並不當然的及於第三人,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才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
三、夫妻與他人簽訂的合同如何處理?
1、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所籤合同,如果相對人在起訴時,該方的原夫妻關係仍然存續時,不應將簽約方的配偶列為被告。但在合同債權確認後,相對人可以另行起訴確定該債務是否為對方夫妻共同債務。這樣既保證了審判效率,也確保了債權人的利益。
2、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所籤合同,如果相對人起訴時,該方的夫妻關係已解除,可以將該方的配偶列為被告,在訴訟中一併解決合同債務的承擔問題。也可以先將簽約人列為被告,待合同債權確定後,相對人再另行起訴確認該債務是否為對方夫妻的共同債務。這樣可以避免假離婚真逃債,有效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合同的交易安全。
3、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所籤合同,如果相對人在起訴時,簽約人本人死亡,就應當將生存的簽約方配偶列為被告進行訴訟,以確定合同債權。
在夫妻婚姻關係締結之間或者是存續的時候,夫妻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選擇通過合同的方式來確定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比如説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個人獲得的財產不歸於夫妻共同財產中,在約定之後,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適用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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