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惡意、故意提起管轄權異議有什麼後果?

惡意、故意提起管轄權異議有什麼後果?

一、惡意、故意提起管轄權異議有什麼後果?

明知法院具有管轄權,為拖延時間,惡意提起管轄權異議之訴的,法院以妨礙民事訴訟為由,罰款10000元予以懲戒。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認為受理案件的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申請書要載明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並説明應當由哪個法院負責管轄。

二、管轄權異議濫用的危害有什麼?

1、增加訴訟成本。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制度,訴訟遲延的結果是當事人時間成本的增加,當事人不得不額外增加時間和精力參與管轄權異議的程序。

2、浪費司法資源。管轄權異議的濫用顯而易見的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法院不得不投入人力、物力審查異議的提出,包括聽證、裁定書的撰寫等等,如果當事人對裁定上訴,又需更多司法資源的投入。因此有必要採取措施遏制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發生。

3、不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期間,異議申請人可能會有轉移財產等行為,從而可能會損害到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管轄權異議的濫用必然會引發訴訟延遲,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得及時、高效的救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損害司法權威。管轄權異議的濫用造成訴訟時間的拖延,這與《民事訴訟法》及時、準確地解決民事糾紛的宗旨是相違背的,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更為關鍵的是損害了司法權威。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化身,而管轄權異議的濫用則是被異議一方作為損害對方的工具,管轄權異議權利的濫用損害了司法的權威。

這就是所謂的惡意提起管轄權異議的後果,管轄權異議濫用的危害,以及管轄權異議濫用處理,隨意的提出管轄權異議會增加訴訟的成本,浪費司法資源,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會損害司法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