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證人作證要提前幾天申請?
一、申請證人作證要提前幾天申請?
申請證人作證要提前幾天申請,法律中沒有作出規定,但是需要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提出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度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知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目前如果要申請正式出庭作證的話,那麼是需要符合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當中的規定,要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提出來的,正式出庭作證,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和規則制度的,比如説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當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也可以經過有關部門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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