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服刑期間能申訴嗎?
一、刑事案件服刑期間能申訴嗎
能。根據法律規定,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十一條 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對於罪犯的申訴,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二、刑事案件申訴流程是怎樣的
1、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説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並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後,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經再審後的案件。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後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善後處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取信於民,樹立法律威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
申訴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保發對判決的結果不服,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就可以實施此行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證據,只有證據齊全能證明自己的觀點法院才會受理自己的案件,申請成功是人機會被無罪釋放的,但如果申訴不成功,那麼也是必須要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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