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決的法條情況有哪些?
在訴訟過程中,可能有許多案件,其中一方不能出庭,有時不能出庭。但有時法院可以缺席審判,缺席判決有哪些法律規定?可以缺席審判的人必須在場。我們整理提供相關信息,幫助那些在這方面感到困惑的人。
缺席判決是人民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參與陳述、辯論和審查對方提供的書面材料作出的判決。由於當事人不能參與法院的盤問、陳述和辯論,在某種意義上,缺席判決實際上是對不出庭的當事人的處罰。
只有在出現下列法定情況時才可作出缺席判決:
1、“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如果原告通過傳票傳喚,並且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退出法院,他可以根據訴訟;如果被告反訴,他可能不在判決中。“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對反訴作出判決,不得與控方一起進行缺席判決。由於訴訟的一部分,法院應根據訴訟的撤回處理案件。但是,由於被告提起反訴,該訴訟的原告成為反訴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根據被告對被告的訴訟而缺席判決。
2、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被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原告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依照撤訴處理;對被告人,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比照判處缺席刑。“
4、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辭職。
5、“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允許撤訴,原告應傳喚傳票,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上訴,則可以沒有判決。“
6、債權、貸款糾紛,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受理後可以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間屆滿,債務人仍不起訴。借款關係明確的,可以審判後作出違約判決。審判中,債務人逃跑,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清楚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上述資料,這一問題的當事方可以很容易地判斷他們是否適用於上述程序,而且在法院裁決中存在各種問題。如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對法官進行審判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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