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有什麼好處嗎?
沒有任何好處,反而需要承擔風險。
1、【失去了答辯權】
原告有起訴權,被告則有答辯權,原、被告地位平等。如果被告拒不到庭應訴,他就放棄了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判決。
2、【失去了部分利益】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進行調解。調解中原告可以對自己的主張適當讓步。調解結案的案件,有助於當事人各方更好地消除對抗、化解矛盾。而被告不到庭的案件,是不能調解的,從而被告也就徹底喪失了原告給予的讓步利益。
3、【增加了相應的費用】
由於被告玩失蹤,法院必須要公告送達,開庭傳票一次,判決一次,兩次公告費必須由被告承擔。如果被告到庭,則不會產生這筆費用。
另外還有可能產生的費用有鑑定費、評估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4、【被強制執行】
被告不到庭,自然也不會自動履行法院判決。所以原告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會被查封、凍結、扣押,損失會擴大。並且這一過程中產生的執行費、拍賣費、鑑定費等等也都由被告承擔。
5、【部分權利受到限制】
如果被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還有可能被拘留。也可能會被禁止坐飛機、坐動車、出國旅遊等高消費,嚴重影響到被告的生活質量。
6、【有可能被列如不 誠信名單】
如果惡意不履行法院判決,還會被列入不誠信名單,那將對生活和工作大大不利。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説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涉及到民事案件,法院下達的傳票,當事人都需要進行出席,進行審判。如果不出席進行審判的話,也有可能會被視為違法行為,或者是對其進行缺席審判。對自己的權利和判決結果都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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