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裁定書範文
當人民法院立案之後,發現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駁回,稱為駁回起訴,法院會給予一份駁回起訴裁定書,下面是駁回起訴裁定書範文,予以參考。
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號
原告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共同原告,則寫明其他人的情況)
被告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共同被告,則寫明其他人的情況)
原告訴被告______(寫明案由)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______(簡述原告起訴的理由和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______(寫明駁回起訴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______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______的起訴。
訴訟費______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______份,上訴於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_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_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書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訴訟程序方面的有關事項所做出的判定。它與判決有着本質的區別,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即為保證訴訟過程的進行。判決主要是解決實體間題,即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第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時,應認真進行審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的條件,第109條規定的起訴方式,第111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幾種情況,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決定案件是否受理,對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並且將裁定書和原告起訴的有關材料送達和退還給原告。
第二,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用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三,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第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無法克服和難以避免的特殊情況,而使訴訟程序暫時停止。
訴訟終結,是指民事訴訟中,由於一方當事人死亡而出現的特殊情況,使訴訟程序不能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結束訴訟程序。
第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第八,中止或終結執行。執行中止,是指由於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後再繼續執行。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繼續執行而結束執行程序。
第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第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以上就是駁回起訴裁定書範文。按照法律依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是可以再次起訴的,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會應予受理。如果大家還想繼續瞭解關於駁回起訴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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