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裁定可以上訴
在案件的審判結果上,或者是法院作出的某些裁定,有時不如人意,不符合自己的預期結果,這時,當事人可能會提起上訴,以此達到重新審判案件的目的,希望能得到不一樣的結果。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夠提起上訴,本文中,本站小編將就“哪些裁定可以提起上訴”作簡單介紹。
一、哪些案件的裁定能提起上訴呢?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對管轄權有異議這三類裁定,是可以上訴的裁定,而除了這提到的三種裁定意外,其他類型的裁定都是不能提起上訴的。
二、上訴案件如何裁判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對應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做法,分別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如果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證據確鑿的,判決駁回上訴,保持原來的判定結果;
第二,如果原來的裁定結果和法律規定有一定出入的,能證明其錯誤的錯,依法重新才裁定;
第三,如果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正確或者因為證據不足導致原判決不清,將會有以下兩種處理,分別是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進行重審、找到證據調查清楚事實後重新判決;
第四,如果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如相關人員接受賄賂等,導致案件的正確判決受到影響的,將會裁定撤銷原判決,讓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在實踐中,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重審,一律使用裁定處理上訴案件。一般地,二審的判決和裁定是最終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能夠再重新上訴,特殊情況除外,如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也就是説,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雙方都不能對同一案件重新上訴。如果最後的判決和裁定有給付內容的,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一萬元,當事人必須履行最後的判決結果。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案件的重審結果必須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出來,如果有特殊情況,如案件較為麻煩,難以裁定,導致不能在三個月內給出判決結果的,需要由本院院長批准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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