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中情節嚴重是指什麼情形
一、誹謗罪中情節嚴重是指什麼情形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體分為以下幾個認定標準:
(一)數量標準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如果一個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信息被眾多人所點擊、瀏覽而知道,就説明被害人的名譽已經受到損害,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
被點擊、瀏覽次數確定為“五千次”,是依據實證調研的結果,也參考了有關司法解釋的先例。被轉發次數確定為“五百次”,與被點擊、瀏覽次數保持一比十的關係,是根據網絡傳播規律,聽取了專業部門意見,進行了技術論證,嚴格審慎確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上述數量標準,是指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這就意味着,在計算具體數量時,應當扣除被害人自己點擊、瀏覽或者轉發的次數,也應當扣除網站管理人員為維護網站而點擊等的次數。此外,還應扣除其他故意虛增而點擊等,導致統計失真的次數。
(二)危害後果標準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如果網絡誹謗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已經造成上述後果,顯然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構成了犯罪。此種情形就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三)主觀惡性標準
“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體現了刑法對行為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的重視和評價。
對於這種屢教不改,反覆惡意誹謗他人的行為人,不論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也不論是否造成被害人或者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後果,也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二、構成誹謗罪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誹謗罪須符合以下幾個重要因素:
1、捏造某種事實;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而所謂散佈,就是通過言語和文字的方法公開在社會上擴散;
3、誹謗行為一定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不一定要指名道姓,但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受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誹謗罪。
控告誹謗一般是自訴案,但刑法同時明確規定,當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因某種原因不能告訴,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如因誹謗引起受害人死亡;誹謗對象為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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