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和誹謗罪都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嗎?
一、侮辱罪和誹謗罪都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嗎?
1、侮辱罪和誹謗罪都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 侮辱是對他人的人格和尊嚴造成傷害,通常不會區分用什麼方式。誹謗通俗的講為造謠,是指對於別人沒有做過的事情進行編造,同時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和尊嚴的傷害。區別在於侮辱強調的是人格和尊嚴的傷害。而誹謗強調的是傷害他人人格和尊嚴的方式。
二、侮辱罪和誹謗罪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侮辱罪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是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1)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2)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3、侮辱罪和誹謗罪犯罪手段是不同的:
(1)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
(2)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
(3)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
(4)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4、侮辱罪和誹謗罪主觀方面: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行為人是出於故意,並具有貶低、破壞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
(3)認定: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4)要把侮辱罪和誹謗罪和一般的侮辱、誹謗區別開來;
(5)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誹謗罪與民法的侮辱、誹謗行為區別開來。
在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的情形下,侮辱罪、誹謗罪屬於自訴類型的刑事案件,而根據法律的規定,任何自訴類型的案件,受害者等歐式不主動向法院起訴,那麼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就極有可能並不會受到被拘役、被判處有期徒刑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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