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高空墜物傷亡的處理意見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傷亡的處理意見是什麼?
如果找得到侵權人,那麼責任由侵權人承擔;如果找不到侵權人,那麼責任由全部可能侵權的侵權人承擔,除非可以舉證自己不是侵權人
高空墜物下的共同侵權的認定方式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如果能夠舉證或者有證人能夠證明雙方均有過錯的,會被認定為共同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二、高空拋物免責情形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首先,適用該條的前提是無法確定高空拋墜物的侵權行為人,如能夠確定侵權人的,則由具體的侵權人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其次,在建築物使用人的理解上,應當包含所有權人、佔有人、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再次,該條還規定了住户的免責條件,即住户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可以免責,例如:
1.證明發生損害時,自己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高空拋物或墜落物並非自己所有;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在客觀上不可能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
最後,該條規定的建築物使用人責任並非基於過錯的賠償責任,而是基於保護弱者補償責任,具體適用時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平均分擔責任。
公民有以下三種行為的在處理高空拋物案時可以做免責。第1種證明發生損害時,自己不在建築物內;第2種證明高空拋物或墜物並非自己所有;第3種證明自己所在的位置,在客觀上不可能造成拋空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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