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涉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涉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拒不認罪也可以定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涉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滿足哪些條件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四、涉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人口買賣是國家法律制度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事實上,絕大多數拐賣婦女兒童案件都是因為有市場需求,所以,拐賣和買拐都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中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最重的量刑標準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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