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偷税漏税有證據嗎?
一、公司偷税漏税有證據嗎?
公司偷税漏税的證據:被舉報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税務違法事實證據包括賬冊憑證、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合同協議、發票、收據等,原件複印件均可。舉報可以採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可,但實名舉報才有獎勵。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去當地的國税或者地税局去舉報,舉報的範圍是: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税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税務違法行為。
二、具體情況
1、偷税與犯罪的區別
按照刑法第201條、徵管法第6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可從兩個方面加以界定。
其一,從偷税額看,凡偷税不足應納税額10%的,或者偷税額總數不足1萬元的都屬於一般偷税違法行為,只有偷税額佔應納額10%以上且偷税額在1萬元以上的,構成偷税罪。
其二,凡二年內因偷税被税務機關予以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税達一萬元的構成偷税罪,而兩年內因偷税而被處二次以下行政處罰或雖經二次税務行政處罰但再未偷税的、二次處罰後又偷税且偷税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是一般税收違法行為。
2、最新動態:
修改後的《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我國法律上是對偷税漏税的判罰是非常嚴重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如果涉案金額不大的情況下,可以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是直接由税務機關根據行政處罰來處理,但如果達到了刑事責任的標準,則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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