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婚後加名?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1.58W
律師解析:婚後加名的行為一般會認定為您對另一方的贈與,財產屬性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
加名的行為一般發生在不動產財產上,不動產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
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不動產,如果婚後增加了您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該不動產就有產權份額。
但有需要明確的是,在分割時的比例並不一定就是各方各佔二分之一,一般來説,關於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但是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對此類案件的判決也會有不同的結果。
如果婚後加名且對份額作出了明確的登記,一般會以登記的份額為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加名的行為一般發生在不動產財產上,不動產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
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不動產,如果婚後增加了您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該不動產就有產權份額。
但有需要明確的是,在分割時的比例並不一定就是各方各佔二分之一,一般來説,關於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但是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對此類案件的判決也會有不同的結果。
如果婚後加名且對份額作出了明確的登記,一般會以登記的份額為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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