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婚前財產如何處理
一、結婚前若沒有約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婚後共同所有,則離婚時一方婚前財產不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為婚前財產所有方個人所有。
二、若有約定為共同所有,離婚時雙方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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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婚後加名字有效嗎
有效的。如果是婚前購買的商品房依法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婚後加上了對方名字,視為對對方的贈與,該商品房依法由夫妻共同共有,如果一旦離婚,對方可以分得她應得的那一部分。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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