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的簽證與索賠有哪些策略?
其一:工期延誤的簽證。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圖紙、技術資料,一方面會導致正常開工時間延期,開工後又會導致工期延誤,甚至停工。一旦發包方不能夠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履行上述義務,承包人一定要及時進行工期的簽證,無論以後的工程是否復工,工期是否延期,簽證所確認的順延工期一定是可以在總工期中扣除的。如果因為上述事件導致承包人停工、窩工,這些簽證也將成為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停工損失的有力證據。
其二:工程量的簽證。目前施工合同通常會採用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每月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審核確認後作為發包方支付進度款的依據。工程師對工程量的確認,意味着對已完成工程量的價款的確認。工程量的及時簽證,對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是最直接的證據。當發生結算糾紛時,無論工程有無最終完工,發包方是否按合同的約定如期支付進度工程款,通常是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違約責任的重要依據。而工程在停工之前,已施工部分工程量務必需要簽證固定,這將是工程結算的重要依據。
其三:價款調整的簽證。工程設計變更、工程量的變化和調整、施工條件的變化等,都會引起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改變。對此,承包人一定要及時簽證,固定價款。發包人口頭承諾、空頭支票是萬萬不能相信的。尤其是投標時,工程量清單部分中沒有而在施工過程中臨時增加的工程,沒有甲方的書面指令和簽證,承包人即使做了,發生工程結算糾紛時,只要發包方不認,監理不予證明,工程造價機構是不會輕易確認的。這些簽證,在停工之前,在施工的每個環節,承包人務必要做到邊施工邊簽證。
其四:窩工、停工損失的簽證。發生工程進度款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師不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停水、停電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未及時檢驗等,往往導致承包人停工、窩工。停工、窩工的損失應及時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簽證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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