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期限多長
工程價款的數額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價款結算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和計算方式仔細結算,若有差錯,最好的數額就會相差很大,一方就會不服最後的結果,還可能因此對薄公堂。在實踐中,建築工程合同款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就確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後雙方就工程款產生了糾紛的,可以私下協商調解,如果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訴諸法院讓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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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拖欠工程款
(一)嚴把合同關,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條款應儘量細化
為了規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配合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的實施,專門擬定了一套《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該示範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以及“工程質量保證書”等部分組成,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與《合同法》、《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相一致,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施工單位的正當權益。
在對工程合同有關工程款條款進行審核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工程款支付時間應明確
對於預支款,應嚴格按照示範文本的規定,開工前七日內支付,否則施工企業有權停工。對於工程進度款應留意兩個題目:一是工程進度款的計算,一般規範的作法是施工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在七日內應當核定,七天內不予核實的,施工人開列的工程量視為被認可。二是工程進度款的支付。規範的作法是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又不能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
2、逾期支付的法律後果應具體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約定,有關賠償承包人的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應在專有條款中約定。比如説可以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約定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
3、工程結算款支付與分部分項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掛鈎
一般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後發包人支付工程結算款,但是全部工程驗收還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驗收並不明確,有時發包方往往聲稱由於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掃尾工程)未完工,無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結算款。
(二)利用法律規定以保護自己正當權益
由於建築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題目的嚴重性,根據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有些規定是對建築工程施工企業相當有利的,如何利用目前法律的相關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是每一個建築工程施工企業應當關注的。以下幾點相關法律規定建築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學習並具體應用。
1、工程款優先支付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公道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築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題目的批覆》,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同時也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時間限制及優先權的具體範圍。
2、不及時竣工驗收情況下工程造價結算款的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發包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結算,但卻在事實上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嚴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當權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發生。針對這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按照示範文本之規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並在確認後及時付清結算款。按照最高院的這一規定,假如發包方不按這一條款及時結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見,就應當按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款。
3、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包責任。”這一規定的進步意義在於在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要求實際施工人所實施勞務的受益人,即建築工程的發包人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對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案件若干題目的解釋第17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息。”同時該解釋第18條規定了利息計付的時間:“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一)建築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築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題目的解釋》中還有其他一些條款也是施工企業應當學習和領會的,比如説“黑白合同”的效力、無效合同的處理、代墊資題目、工程量的確定、工程質量認定等等,這些規定都與建築工程施工企業的親身利益息息相關,是施工企業必須留意學習和領會的。
我國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拖欠工程款 起訴時間為兩年,錯過訴訟時效則無法再行起訴,所以我們應重視權力的履行期間。在施工期間,農民工朋友也要懂得如何預防拖欠工程款,提前給自己的正當權益貼一層保護膜,以防風險以及權益受損。以上是小編為您介紹的拖欠工程款的有關問題,更多問題可以諮詢律師365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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