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責任事故處理辦法有哪些
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為進一步明確責任,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據有《教育系統安全責任事前追究暫行規定》和《實行安全工作責任制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責任追究原則:
1、領導:誰主管誰負責;
2、班主任:誰當班誰負責
3、教職工:有工作崗位就有安全責任;
4、上課:誰上課誰負責;
5、活動:誰組織誰負責;
6、值周領導及教師責任區:屬地管理,全面負責。
第二,責任事故處理程序:
1、同班內學生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由班主任會同少先隊協調處理;
2、異班(級)間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由各部負責人會同少先隊、教務處協調處理;
3、學生傷害事故,影響大、矛盾尖鋭或學生羣傷、死亡或學校財物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時上報相關部門,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協調處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門,學校配合處理;
4、行風責任由學校行政處理。
第三,責任追究制:
校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理辦法
1、行風責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學生和家長代購、推銷學習用具、教輔資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險等或向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
(2)私自收費辦班、補課;隨意調課、提前或滯後放學、私自放假等造成傷害事故或不良影響。
(3)在對學生管理中,有過激言行,影響學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有家長反映。
(4)在與家長交換意見時,語言過激,與家長髮生爭執,反映到學校,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
(5)在與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關係發生口角或動手,造成不良影響。
(6)酒後上課,上課期間隨意接聽電話。
(7)煽動、鼓惑他人、聚眾滋事。
凡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學校聲譽和經濟損失,視其情節輕重,經學校研究,給予通報批評,承擔經濟責任或經濟處罰,年內不評優選先,實行工作崗位調整;報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責任追究制:
(1)全體教職工應自覺保護自己和學生的人身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發現有損害學校或師生人身財物行為而不及時報告、制止或逃離現場,造成或擴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2)崗位責任人(班主任、上課教師、值日教師等)擅離崗位、私自調課、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後放學等或由於管理不善,導致學生髮生安全事故等責任事件。
(3)教職工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學生傷害的。
(4)沒有嚴格執行學生課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課教師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通知班主任或教務處,班主任沒有及時告知學生家長,教務處沒有采取及時有效措施,導致學生髮生安全事故的。
(5)後勤、各辦公室、功能室負責人應及時檢查電路、水電設施等安全,對有安全隱患的設備、線路、電器沒有及時維修或沒被檢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6)實驗室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丟失或被盜而造成傷害事故的。
(7)教職工,尤其是班主任應隨時關心學生身心健康,如遇學生中出現各類傳染病,集體發熱等病症,沒有及時報告和採取控制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的。
(8)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較強的各類活動,有關老師沒有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活動中不注意學生動向而引發人身傷害的。校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理辦法。
(9)教師在保管、使用學校物品、設備(如圖書、音像設備、教學用具、體音美器材、影音設備等)時均應確保財產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敗而引起財產設備的遺失、損壞的。
凡違反上述規定而由此造成學校聲譽、財物和師生人身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經學校研究,給予通報批評、按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相應比例的經濟責任、年內不評優選先、實行工作崗位調整;情節嚴重的年內不予考核,並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學校安全責任事故處理辦法當中,如果發生安全事故的話,各崗位人員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比如發生安全事故時正在上課,那麼任課老師有責任保障學生的安全,如果因為私自調課或者其他違反規定行為而導致了相關事故,那麼會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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