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應該怎麼撫養孩子?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父母對婚生或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般情況下,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有以下二種具體的計算方法:
1)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計算,但一般不超過當事人月收入的50%;
2)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事人的總收入或當地、當年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未成年子女的撫育費,原則上應當定期給付;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在給付方沒有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也可按照確定的子女撫育費數額,用屬於給付方的財物進行折抵。
未成年子女的撫育費,一般給付至子女18週歲為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特殊情況下子女成年後,按父母的經濟負擔能力,仍有負擔子女撫育費之必要的,如子女喪失勞動能力;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子女的撫育費。
2、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和監護權
父母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因未成年子女由父親或母親撫養而受到影響,也就是説你雖然不是撫養子女的一方,但是你對子女的監護權是仍然存在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對屬於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財物、由直接撫養未成年人當事人管理的財物等與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有關的事務,仍然擁有法定的監護權。
典型案例:
甲(男)和乙(女)雙方於2000年8月28日自願登記結婚,2001年生育一女兒,2003年生育一兒子。2008年11月20日,二人因感情破裂經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女兒由甲撫養,兒子由乙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宣判後,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離婚後,女兒一直隨乙生活,甲未盡撫養義務。乙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甲沒有固定工作。後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的訴訟,庭審中,雙方對女兒由乙撫養沒有異議。
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的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雖然甲乙離婚時已經判決確定撫養權,現因被告甲的生活條件限制,且雙方同意變更撫養權,原告乙要求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但其要求被告一次支付撫養費的請求,由於被告沒有固定收入,被告的收入標準只能按當地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執行,被告支付撫養費的標準應以收入的20%為宜,且被告沒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完畢,故被告支付撫養費應以每月支付為宜。
解析:這個案例中夫妻雙方因為撫養權的問題引發了再一次的訴訟,而夫妻雙方對於孩子的撫養權變更均無異議,只是對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及數額上存在爭議,總體來説此案例算是一個比較簡單的子女撫養權問題,但在實際生活中其實想要爭取到子女的撫養權是需要運用一些技巧以及相應的證據來爭取的,這就需要我們在訴訟中或是在夫妻感情破裂前儘可能的蒐集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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