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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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離婚而解除。但由於離婚事實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撫養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撫養。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父母的權利是平等的。父母離婚後,子女隨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對子女撫養形式的變化,並不影響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不予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讓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義務,對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探望權的判決或裁定需要強制執行時,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也不能強制採取不利於子女健康的探望行為。探望權的行使可中止、恢復,在執行案件中應區分不同情形處理。在行使探望權方面,對子女不滿10週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探望時間和方式執行,如子女已滿10週歲但不滿18週歲且智力發育正常的,執行人員應當徵求該子女的意見。在執行探望權案件的過程中,應深入瞭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耐心細緻做好當事人的法律宣傳工作,釋明法律規定,告知其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
那麼,離婚後,發生探視權糾紛由哪些解決方式呢?
(1)、雙方可以協商;
(2)、可以通過村委會或居委會或派出所等部門調解;
(3)、可以通過起訴或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那麼,離婚後,發生探視權糾紛由哪些解決方式呢?
(1)、雙方可以協商;
(2)、可以通過村委會或居委會或派出所等部門調解;
(3)、可以通過起訴或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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