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監護人陪同的告示包括哪些?
需要監護人陪同的告示包括哪些?
未成年在未滿16歲之前,需要法定代理人陪同時,監護人就要到場。其中包括公安機關的詢問、出國從學等。
根據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均需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場。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正常情況下即是其法定監護人(父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一十二條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第三百一十五條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本規定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監護人作為一個法律術語,是相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的。對於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植物人”來説,就存在監護人的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仍然享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但這些權力的主張卻必須通過他們的監護人去行使。比如“植物人”主張繼承遺產問題。對此,《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由於監護人具有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的責任,包括管理、使用,甚至於處分,因此監護人的確定往往還會產生紛爭。我國《民法通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進行了規定,但對其他原因造成了公民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比如“植物人”,他們的監護人的選任或確定卻沒有明確規定。
但我們認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對精神病人所規定的監護問題進行適用。
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一般是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親屬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員都沒有,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選任一般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確定。《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這裏所表示的(一)、(二)、(三)、(四)等都是一個擔任或確定監護人的順序問題。如果大家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不服該指定的,可由人民法院裁決。
監護人的責任就是幫助未成年處理問題,並且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念。另外只有在監護人的陪同下,未成年才能具有安全感的進行問題的説明,所以進行公安部門問題解決時,需要監護人到場,不僅是領走未成年,也是讓監護人認識到監護問題,能夠儘快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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